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货物存储期限为两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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