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是珠三角西岸目前唯一一个经国家四部委联合批准的保税物流中心,具有“境内关外”的特许政策优势。
1、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国内企业(物流中心外,下同)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国内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国内企业凭有关单证、文件,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
3、国内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国内企业凭有关单证和文件,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
4、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国内销售视同进口,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5、海关、检验检疫对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货物采取便捷的监管、检验检疫方式。
6、海关对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税。
7、物流中心内货物销往境外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出口关税。
8、对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9、货物进出物流中心,包括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物流中心与境内中心外之间,可根据需要并经海关批准,分批进出、集中报关。
10、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口,中心内企业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11、国内企业从物流中心进口货物,可以向中心内企业付汇,也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向物流中心内出口货物的,国内企业可以向物流中心内企业收汇,也可以从境外收汇。
12、物流中心内企业可对所存储的货物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13、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中心内简单加工的货物,凡直接出口或销售给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4、对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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